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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可失业,不卖假货

1998-03-21 来源:光明日报 项琼 宋毅 我有话说

下岗职工马成贤二次就业后,因拒销假货被厂方推上被告席,一审被判败诉。马成贤不服,提起上诉,终于收到判决他胜诉的二审裁定书。2月25日,马成贤收到胜诉的判决后激动地说:法律是公正的,我不卖假货没错!

要饭碗?还是要良心?马成贤选择了后者

1995年4月,下岗职工马成贤被枣阳市爱丽丝宝日用化学品厂聘为推销员。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,马成贤将本厂生产的“六神”等10种化妆品推销到10多个城市,1995年底,马成贤被提升为副厂长,主管企业的销售工作。

1996年6月,上海家化在湖北省襄樊市、枣阳市检察机关的帮助下,查获了“爱丽丝宝”厂侵犯“上海”、“六神”花露水商标专用权的案件,马成贤才知道自己销售的竟是假货,感到对不起消费者。如果辞职,马成贤将面临着再一次失业,怎么办?是继续卖假货,还是再一次失业。马成贤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,可又不能继续忍受卖假货的折磨。1996年8月,他在余货、余款未结清的情况下,辞去了副厂长职务,离开了“爱丽丝宝”厂。

1997年9月8日,“爱丽丝宝”厂一纸诉状将马成贤推上了被告席。

造假者告倒拒假者,马成贤一审败诉

“爱丽丝宝”厂法定代表人孔令国在起诉书中称:“1995年7月至1996年间,被告马成贤先后与我厂签订了16份购销花露水、奶液、洗发精等日用化学品的协议,总价款8万余元。被告马成贤提走货物销售后,偿还了部分货款,现仍欠货款4万余元,经我厂多次催要未果,故请求法院判令马成贤给付货款、滞纳金、违约金、利息等共计56248.59元。”

马成贤说:“货款不是不收,知道卖的货是假的了,这钱还怎么收?”

原告则认为,马成贤与厂方签定了购销协议,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。产品质量与此案无关。

1997年10月5日,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,马成贤在担任销售员期间,与原告“爱丽丝宝”日用化学品厂签订了购销协议,此协议在原、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。至于“爱丽丝宝”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,属侵犯知识产权范畴,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。认定马成贤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。并据此判决:被告马成贤给付原告枣阳市爱丽丝宝日用化学品厂货款、违约金48369.57元。案件受理费、诉讼活动费共计2758.30元由马成贤负担。

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,马成贤赢了官司

1997年11月4日,马成贤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。

马成贤在诉讼中称其销售货物时,履行的是职务行为,与“爱丽丝宝”不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。且销售的是假冒产品,属非法所得,请求驳回“爱丽丝宝”的诉讼请求。

马成贤的律师朱德锴认为,即使原告所谓的“购销协议”算作经济合同,根据《经济合同法》第4条、第7条之规定,协议也因合同标的物(产品)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无效,不应受到法律保护。

1997年12月13日,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法院审理后认为:马成贤作为“爱丽丝宝”的推销员,销售本厂产品履行的是职务行为,与“爱丽丝宝”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,两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,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。而且“爱丽丝宝”生产销售的部分化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,该事件应由工商机关依法处理,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处理。马成贤上诉理由成立,予以支持。
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,襄樊市中院作出裁定: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对马成贤的民事判决;驳回“爱丽丝宝”日用化学品厂的起诉;二审诉讼费共5516.60元由“爱丽丝宝”厂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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